2月28日,石家庄市行政审批局正式挂牌成立,新成立的市行政审批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市级行政审批、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市发改、教育和民政等26个部门项行政审批事项,已首批划入市行政审批局,由该局直接实施管理,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对业务综合的公安、规划、国土,以及国税、地税、烟草等垂直管理部门,采取进驻、派驻形式,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实行集中审批和现场审批。相关事项划转后,各职能部门继续承担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实现“审管分离”。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市行政审批局划转第一批行政许可等权力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石家庄市市县行政审批机构组建工作方案》(石办字〔〕40号)精神,经市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将市政府相关部门行使的部分行政许可等权力事项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统称市行政审批局),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划转行政权力事项的范围

将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市粮食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公务员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委(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绿化办)、市畜牧水产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版权局)、市卫计委(市爱卫办)、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体育局、市安监局、市食药监局(市政府食安办)、市旅游发展委、市人防办(市民防办)、市编委办、市园林局、市档案局(馆)等26个部门实施的项行政许可等权力事项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二、划转行政权力事项的运行方式

市行政审批局对所划转的行政许可等权力事项,依法履行职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划转前已由原部门委托县(市)、区业务对口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划入市行政审批局后由市行政审批局委托县(市)、区行政审批局实施。涉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特定区域内工商登记行政许可事项由市行政审批局委托市工商局派出机构实施。

三、划转行政权力事项的监管责任

行政许可等权力事项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后,原相关职能部门承担事中事后的监管职责。要健全工作机制,加快制定落实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和审批结果、监督结果通报制度。依法需要对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等行政处罚的,由承担事中事后监管职责的原部门依法实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市行政审批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四、有关要求

(一)做好工作衔接。市行政审批局挂牌后要尽快完成工作交接和系统对接。原承办部门已受理的审批事项及划转事项之前的报名、培训、考试等相关业务工作,应按时办结,因各种原因未办结的,需作出书面说明,将未办结事项的受理资料等要件移交市行政审批局,并协助市行政审批局共同完成后续办理工作,确保事项划转无缝切换。

(二)做好印章收缴。市行政审批局挂牌之日起,启用行政审批专用章。划转事项所涉及的原印章、专用章等一律交市行政审批局。试运行期间,确因上报材料需要加盖原印章的,由原部门商市行政审批局按程序办理。过渡期满,由市政府统一废止,并封存在市行政审批局展窗。

(三)做好档案等资料移交。严格按照档案移交管理有关规定,做好审批事项相关卷宗的移交工作。划转事项涉及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式证照、证书等资料统一交市行政审批局。今后,上级业务对口部门下发的涉及审批业务的各类文件,原部门应及时转至市行政审批局。

(四)做好行政权力事项调整。市行政审批局承担的行政许可等权力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动态调整。今后,上级明确下放我市承担的行政许可事项原则上分批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实施。

(五)做好入驻、派驻事项管理。市行政审批局对市政府相关部门及垂管单位进驻、派驻的权力事项,要加强集中管理,统一纳入“一站式”服务办理窗口,简化优化办事流程,提供快捷优质服务。

附件:石家庄市政府相关部门划转至市行政审批局的行政许可等权力事项目录(第一批,共计项)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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