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石家庄市调整社保缴费基数
9月6日,石家庄市社保中心发布关于调整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年度河北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前,暂按元作为核定年月缴费基数工资标准,月缴费基数下限暂按.4元核定,月缴费基数上限暂按元核定。 关于调整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各县(市、区)社会保险中心、各参保单位: 按照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养老保险费申报核定工作的通知》(冀人社字()号)要求,现就做好参保单位年度职工工资收入申报、缴费基数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资标准 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前,暂按元作为核定年月缴费基数工资标准,月缴费基数下限暂按.4元核定,月缴费基数上限暂按元核定。 二、工资申报 (一)申报范围 在我市范围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的参保单位。 (二)申报时间 年9月6日至年9月25日。 (三)参保单位申报流程 参保单位工资申报通过“石家庄人社业务一体化平台单位网报系统”进行,具体方法请参阅网报系统首页《年度工资申报用户手册》。已办理CA数字证书的参保单位,可通过网报系统完成工资申报及缴费基数核定;未办理CA数字证书的参保单位,先通过网报系统申报工资,然后携带加盖公章的《参保职工年度工资申报明细表》到参保地社保中心业务受理窗口审核确认并核定缴费基数。 (四)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户申报流程 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按参保单位申报流程办理缴费基数核定业务。 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需要单独申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资,先到参保地社保中心拷贝《参保职工年度工资申报明细表》(电子表格),在电子表格填报参保人员工资信息后,打印并加盖公章,再携带加盖公章的纸质《参保职工年度工资申报明细表》,到参保地社保中心办理缴费基数核定业务。 三、缴费基数核定 (一)年底在册的单位职工统一按照职工年度月平均工资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今年新参保职工以起薪月工资核定缴费基数。企业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的单位缴费基数按各险种政策分别核定。 (二)在现参保单位期间,个人缴费基数低于.4元的,按.4元核定,髙于元的,按元核定。同时,对新旧基数存在差额的月份在启用新基数当月进行差额补(退)收。 (三)自年9月6日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可缴纳年1月至12月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年月缴费标准在.08至.4元间自主选择。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河北税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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