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联合石家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石家庄市税务局发布《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和大中专学生享受待遇时间的通知》。一起来看看吧!

(图片来源:石家庄市医保局)

通知原文

根据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财政厅和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冀医保字[]34号)要求,现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和大中专学生享受待遇时间调整如下:

年度个人缴费标准

鹿泉区、栾城区、正定县和新乐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元,其中10元为长期护理保险费,其余县(市、区)为每人每年元;大中专学生每人每年元(不参加长期护理保险),新生入学时已缴纳全部学年城乡居民医保费的,在校学习期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上调时不再调整。

参保缴费时间

城乡居民(含大中专学生)每年的10月-12月底缴纳下一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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