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市发改委和市住建局联合发文《关于规范居民供热采暖费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新建住宅的首次供热采暖费进行了明确。实行整体供热的新建住宅,首次采暖费由开发建设单位统一向供热公司缴纳。开发建设单位可计入房价,并在房产买卖合同中予以注明。开发建设单位、供热公司(物业公司)均不得向居民用户另行收取。

关于规范居民供热采暖费

收缴有关问题的通知

石发改价格〔〕号

市内各区发展和改革局(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供热公司、开发建设单位:

根据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市供热工作实际,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主城区(不含栾城区、鹿泉区、藁城区)居民供热收费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供热销售价格是供热企业服务到用户的终端价格,供热换热站的二次加压等相关供热费用应计入供热价格,不得在供热价格之外单独收取。因供热管理体制的原因,供热企业尚未直接管理到用户的,供热单位应当负担小区换热站所发生的二次加压等相关费用。

二、鉴于新建住宅首次供热实行整体供热,其首次采暖费由开发建设单位,统一向供热公司缴纳。开发建设单位可计入房价,并在房产买卖合同中予以注明。开发建设单位、供热公司(物业公司)均不得向居民用户另行收取。

此前已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的,按原渠道缴纳首次供暖费。

新建住宅小区首次整体供热的确认,由区政府供热主管部门负责。

本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文不一致的均以本文为准。

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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