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企业:

根据我市医疗保险有关政策,我中心定于4月1日起对企业在职职工年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基数进行核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费基数核定必须使用网上服务平台申报,在网上导出在职工资总额数据,录入、核对后导入网报系统并提交。

网报程序问题--、-、。

二、企业年度工资总额申报,按统计局口径录入年工资总额。改后的职工年工资总额及有关企业工资总额证明材料,于年05月20日前上报相关参保管理科审核,5月底由医保中心导入在职职工信息数据库。

审核时须提供:年度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统计报表(即-1表),没有此表的单位需携带能体现本单位年度工资总额的财务报表(含基本情况表)、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工资)明细帐、年1-12月企业工资奖金发放明细表和承诺书。以上材料审查原件留复印件,复印件上需盖公章。20人以上企业可不复印年1到11月工资奖金明细表。

参保单位有下属分公司、内部(关联)独立核算单位的,请按以上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三、在职职工年度工资总额按本人应发工资申报。对不按规定申报的,将依照《社会保险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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