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乡居民慢性病的认定

市区经办机构每年的3月、8月收集慢性病申报材料,每年的4月、9月组织专家认定。认定后发放慢性病病历本,次月起享受慢性病待遇。参保地经办机构根据实际就医情况,可适时进行复核。

二、城乡居民慢性病病种、特殊病病种和危重抢救病种门诊医疗

1、慢性病病种门诊医疗费起付线为元,支付比例60%,年度支付限额如下:1)高血压(Ⅲ期高危及以上)元;2)风心病元;3)肺心病元;5)心肌梗塞元;6)各种慢性心力衰竭元;7)脑血管病后遗症(有严重功能障碍)元;8)慢性中重度病毒性肝炎元;9)肝硬化元;10)慢性肾炎元;11)肾病综合征元;12)糖尿病(合并严重并发症)元;13)类风湿性关节炎(有严重肢体功能障碍或严重脏器损伤)元;14)系统性红斑狼疮元;15)癫痫元;16)精神障碍元;17)活动性肺结核元;18)帕金森氏病元;19)重症肌无力元;20)慢性肾功能衰竭(未达到透析程度)元。

同时认定两种及以上病种,起付标准、支付限额累加,但最高累计支付限额为元。

2、特殊病病种门诊医疗费,起付线为元,支付比例为80%,封顶线按住院待遇执行。再生障碍性贫血的年度医疗费支付限额为3万元。

3、危重抢救病种门诊医疗费,起付线、共付线,、封顶线按照住院待遇执行。

4、白内障超声乳化加人工晶体置入术门诊医疗费。使用医保基金限额支付。

(1)在在白内障复医院就医的每例元。

(2)在非白内障复医院就医的每例元。

三、慢性病的门诊定点

认定慢性病后,参保城乡居民应在参保地规定的协议医疗机构范围内,自主选择一家或两家门诊协议医疗机构,作为本人慢性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选择的两家定点医疗机构,其中必须有一家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所选慢性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年度内不予变更。

四、住院待遇:藁城区城乡居民参照市域内县(市)标准执行

医疗机

构级别

县域

市区

起付线(元)

报销比例

起付线(元)

报销比例

一级及以下

90%

85%

二级

80%

70%

市属三级

————

————

65%

三级

————

————

60%

五、政策范围内住院分娩待遇:

(一)自然分娩限额元。

(二)剖宫产的限额元。

(三)参保城乡居民除分娩住院医疗费外,其他生育相关医疗费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的范围。

六、连续参保交费的激励规定

参保城乡居民连续参保缴纳医疗费的年限与住院医疗费、特殊病病种门诊的支付比例挂钩。从参保缴费的第二年起,每增加一个缴费年度,支付比例增加1个百分点。

(1)年以前有此政策规定的,最高不超过8个百分点。

(2)年及以后连续参保缴费的,最高不超过8个百分点。

(3)基本医保基金支付医疗费的比例最高不超过95%。

七、使用乙类药品的

个人应先自付10%,其余90%由个人和基本医保基金按规定的比例共付;使用乙类诊疗服务项目的,个人应先自付15%(肾透析5%),其余85%由个人和基本医保基金按规定的比例自付;使用河北省规定另收费用的一次性物品(丙类除外),个人先自付30%,其余70%个人和医保基金按规定的比例共付;有支付限额的,超限额部分基本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八、基本医保基金支付各项医疗费的年度限额为20万元。

九、大病保险基金赔付医疗费的年度最高限额是30万元。

十、基本医保基金支付河北省基本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医疗费。

十一、基本医保基金不予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方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国外及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就医的;

(五)、服刑期间的;

十二、参保缴费居民享受医保待遇的时间是每年的12月26日到次年的12月25日。新迁入户籍的城乡居民,应在落户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本市户籍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由亲属到户籍所在地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

十三、就医的管理规定

1、城乡居民凭社保卡及相关证件就医,就医时应主动出示证件,接受核验。

2、医院救治的意外伤害,医院首诊医师如实填写意外伤害经过,做好病历记录,并负责在3个工作日内报商业保险机构备案;医院救治的,由本人或亲属于5个工作日报商业保险机构备案。

3、市区参保的城乡居民,可在市区的城乡居民协议医疗机构就医,也可在市级经办机构确定的县(市)城乡居民协议医疗机构住院。县(市)参保城乡居民,可在参保地的协议医疗机构和参保地经办机构确定的临近县(市)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直接结算。

4、市区城乡居民需转往石家庄市外的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就医,原则上由三级协议医疗机构出具转诊的意见。城乡居民医保,不予办理城乡居民常驻外地就医。

5、新生儿出生后,患病需单独办理住院手续。凭患儿参保后医疗费票据、医疗费明细、住院病历复印件、出生证明、户口本,到参保地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报销。

供稿:医保科编辑:彭永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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