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石家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正式印发《不动产居住权登记办法(试行)》,今后石家庄市辖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住宅,申请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的相关条款办理不动产居住权登记,该办法对石家庄市所有县(市、区)均适用。

《办法》规定的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为目的,以书面合同方式、遗嘱方式或生效的法律文书方式设立、确认的,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

居住权不得转让。

《办法》对如何办理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登记材料范本进行了明确。

该办法于年5月1日正式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以下正文: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合集#个上一篇下一篇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shijiazhuangzx.com/sjzfa/1385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