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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为规范参保人员在省市双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等行为的全过程监管,管好用好参保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印发《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省本级与石家庄市双统筹区定点医药机构监管规程(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省本级

与石家庄市双统筹区定点医药机构

监管规程(试行)》的通知

冀医保办〔〕39号

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省市双定点医药机构:

为规范参保人员在省市双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等行为的全过程监管,管好用好参保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我们制定了《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省本级与石家庄市双统筹区定点医药机构监管规程(试行)》,已经局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年9月14日

河北省基本医疗保险

省本级与石家庄市双统筹区定点医药机构

监管规程(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省本级与石家庄市双统筹区定点医药机构(以下简称省市双定点医药机构)就医监管工作,方便参保群众省内看病就医结算,根据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省内异地就医政策实现省内无异地工作的通知》(冀医保规〔〕6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省内异地就医是指我省参保人员按照规定,在河北省范围内除参保地之外的其他统筹区已开通住院或门诊医保定点的医疗机构住院、门诊就医及药店购药等。

第三条本规程适用于参保人员在省市双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等行为的全过程监管。

第四条省本级经办机构和石家庄市医保部门建立省市长期沟通协调机制,对省市双定点医药机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沟通、联动处理,实现“一处共处”。

第五条省市双定点医药机构监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六条省内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其标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医保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及其他政策规定等,执行参保地待遇政策和结算方式。

第二章就医管理

第七条省市双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异地就医参保人员有效身份凭证(医保电子凭证、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为异地就医参保人员提供与本地参保人员无差别的诊疗、购药、结算等医疗服务,并实时上传就诊、购药、结算等信息。

第八条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门诊慢(特)病就医服务时,应当通过医疗机构信息系统读取医保信息系统中的参保人员门诊慢(特)病待遇认定信息,并由接诊医师选取相应门诊慢(特)病待遇标识后,结算相应医疗费用。

第九条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门诊诊疗服务,参保人员同时享受普通门诊和门诊慢(特)病待遇时,接诊医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开具单独的普通门诊和门诊慢(特)病处方,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分别予以结算。

参保人员同时享受多个门诊慢(特)病待遇的,接诊医师应当按照病种分别开具单独的相应门诊慢(特)病处方,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分别予以结算。

第十条省市双定点医药机构发生协议中止、解除等情形的,通过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实现省市医保服务同步共享、共处。异地就医参保人员和省本级参保人员在省市双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的,享受省本级医保开通服务类型。石家庄市参保人员在省市双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的,享受石家庄市医保开通服务类型。

第三章稽核监督

第十一条对于省本级或石家庄市的参保人员在省市双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的,按参保人员参保地分别由省本级经办机构和石家庄市医保部门负责监管;对于异地参保人员在省市双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的,由省本级经办机构与石家庄市医保部门共同监管,原则上省级医疗机构由省本级经办机构负责监管、市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由石家庄市医保部门负责监管;对于异地参保人员在省市双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由省本级经办机构与石家庄市医保部门共同监管,原则上由零售药店营业所在地县市(区)负责监管。

第十二条省本级或石家庄市任意一家医保经办机构与省市双定点医药机构中止或解除医保协议,该定点医药机构在其他统筹区的医保协议同步中止或解除。省市双定点医疗机构部分人员或科室有违反协议管理要求的,省本级或石家庄市任意一家医保经办机构对该人员或科室中止或终止医保结算的,在其他统筹区该人员或科室同步中止或终止医保结算。

第十三条省本级和石家庄市医保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参保人员的投诉举报渠道,依据《河北省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工作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及时受理投诉举报线索,将稽核结果报告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的同时告知投诉人。对于查实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协议及相关规定处理,并实现省市医保服务同步共享、共处。

第十四条省本级和石家庄市医保经办机构发现异地就医人员在省市双定点医药机构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通知参保地经办机构,暂停该参保人员医保直接结算,并由参保地经办机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就医地经办机构对定点医药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的就医购药费用不予支付,已支付的违法违规费用应予以扣除,涉及的异地就医费用应冲减相应参保地异地就医结算费用。

第十六条省医疗保障局适时组织省市双定点医药机构联审互查,对就医地及参保地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评,协调处理因费用审核、资金拨付等发生的争议及纠纷。

第四章信息系统

第十七条省医疗保障局负责国家统一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省级平台的运维工作,石家庄市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市级平台的运维工作,确保国家统一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八条定点医药机构要按照国家、省和石家庄市医保部门有关要求,做好与国家统一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的直连对接。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对本单位信息系统进行改造,实现医保结算清单、医疗机构信息系统自动识别省内异地就医参保人员门诊慢(特)病待遇、普通门诊与门诊慢(特)病分类结算、多个门诊慢(特)病分类结算等功能。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程由河北省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程自年9月14日起执行,试用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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