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日,石家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发布《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具体内容↓↓↓

市区及正定县各参保单位:

按照石医保字33号转发的《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以下称“通知”)要求,我中心对符合条件单位实施单位缴费缓缴,具体通知如下:

一、缓缴时限及范围

根据《通知》要求和我中心工作实际,从年8月起,对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单位缴费。

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二、实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

符合条件的单位无需提出缓缴申请,只需正常申报缴费,生成正常应缴通知单和单位缓缴通知单,并按规定缴纳正常应缴部分,即可实现单位缴费缓缴。

如果企业对划型结果有异议的或者因数据回流问题而被遗漏的,采用告知承诺制,并按规定流程补充划型依据。

三、切实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权益

缓缴期限内,中小微企业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并及时缴纳正常应缴类型的医保费,确保职工连续缴费。参保人出现离职、申请办理在职转退休、办理关系转移等情形的,企业应为其补齐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企业出现注销等情形的,应在注销前缴纳缓缴的缴费。单位缓缴类型的医保费应在年6月以前补缴到位。

四、缓缴期间参保人待遇应享即享

中小微企业按规定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期限内,不影响该企业参保人就医正常报销医疗费。

石家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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