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上方蓝字   本辖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均列入职工基本医保实施范围。代办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保的各级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以及经人社部门批准成立的其它职业介绍机构(含劳务派遣机构),视为用人单位,列入职工基本医保实施范围。

适用保障对象

  

  (一)本辖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退休和退职人员;

  (二)取得本市居住证且未在原籍参加基本医保的外来经商、务工人员;

  (三)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

  (四)灵活就业人员;

  (五)在石市就业的外国人。

职工和单位缴费比例和基数

  职工基本医保费,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工资总额的8%缴纳;在岗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缴纳,由用人单位代为扣缴。灵活就业人员按缴费基数的8%缴纳基本医保费。

  市区在岗职工年度工资总额,高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按本人上年度实际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低于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按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以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县(市)在岗职工年度工资总额,高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0%的,按本人年上度实际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0%的,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70%作为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70%作为缴费基数。

实行预缴费制度

  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保费实行预缴费制度,参保职工从缴纳基本医保费的下月起享受医保待遇。参保职工缴纳基本医保费的年限(以下简称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石家庄市基本医保制度实施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龄。实际缴费年限是指石家庄市基本医保制度实施后在石市实际参保缴费年限。

  石市市区年6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于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医保的,从年7月1日起按补缴时的缴费基数和比例补缴基本医保费,补缴后年6月30日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否则,年6月30日以前的工龄不视同缴费年限。各县(市)、区的视同缴费年限,为当地基本医保制度实施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龄。

最低缴费年限为女满25年,男满30年

  石市职工最低缴纳基本医保费的年限(以下简称最低缴费年限)为女满25年,男满30年,最低实际缴费10年。

  参加基本医保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和在本市的实际缴费年限达到规定的,其参保身份变更为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保费,按照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保待遇。

  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和最低实际缴费年限的,按当时的缴费基数和费率一次性缴足。

医保统筹基金支付住院费分6种情况

  (一)参保在职职工在市域内县(市)医疗机构住院,医疗费的起付线和支付比例为: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元,支付比例为92%;二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元,支付比例为90%。藁城区、鹿泉区、栾城区、矿区和正定县域内医疗机构住院,参照此条支付办法执行。

  (二)参保在职职工在市区一级医疗机构就医,每次起付线为元,支付比例为90%;二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元,支付比例为85%;市属三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元,支付比例为83%;省属三级医疗机构每次起付线为1元,支付比例为80%。经备案转往省内其他地市市区就诊,参照此支付办法执行。

  (三)经参保地经办机构备案,在职职工转省外医保协议医疗机构就医的,每次起付线为元,支付比例为76%。

  (四)退休人员起付标准在在职职工基础上降低元,支付比例比在职职工提高3个百分点。

  (五)未评定级别的医疗机构,起付线、支付比例参照基本标准相同的医疗机构确定。

  (六)按医保结算年度计算(医保结算年度是指上年的12月26日至当年的12月25日),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的限额为25万元。

城镇职工大病保险最高赔付40万元

  此次出台的还有《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实施办法》,规定未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城镇职工均属于城镇职工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

  职工基本医保支付职工住院、门诊诊疗(特殊病病种、危重抢救病病种、丙肝门诊抗病毒治疗)费用后,自付医疗费用数额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部分的合规医疗费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大病保险赔付保障对象个人自付医疗费的年度起付标准,参考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的70%确定,年暂定为2万元。在一个结算年度内,职工大病保险赔付最高限额为40万元。

城镇职工大病保险赔付标准   大病保险医疗费结算年度与职工基本医保相同。按医疗费结算年度计算,保障对象个人自付医疗费数额在起付标准及以下的,大病保险基金不予赔付,超过起付标准部分,按自付医疗费用额度分段确定赔付比例。起付标准以上至1万元(不含起付线)部分赔付50%;1万元以上至2万元部分赔付60%;2万元以上至3万元部分赔付70%;3万元以上至4万元部分赔付80%;4万元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部分赔付90%。

文字内容来自:石家庄发布页面编辑: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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