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凤仙

年9月,石家庄市正式公布了部分行政区划的调整方案,此次调整得到了国务院的同意,并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北省调整石家庄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将石家庄市桥东区撤销,撤销县级藁城市、鹿泉市、栾城县,相应的设立藁城区、鹿泉区、栾城区,原行政区域不变。这次行政区划的调整给这几个基层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案件带来了不少“混乱”,之所以混乱就在于行政区划调整后,居住在该区农村的居民发生交通事故后该适用城镇居民收入标准还是农村居民收入标准来赔偿。笔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看到了以上几个法院及市中院处理此类案件的一些判决书,从中发现不仅这几个法院处理同类案件时适用标准不一,就在同一个法院同一审判庭内部所采用的标准也是参差不齐的,那么对于行政区划调整这种情况到底该适用何种赔偿标准呢?

笔者近期办理了一个这样的交通事故案件,事故就发生在年1月,行政区划调整后的第4个月,由于交通事故的受害者是鹿泉区农村户口,生前在村里一个民营企业上班,因交通事故身亡,根据本案的案情,如果不是因为行政区划调整我认为也不会产生法律适用的争议,赔偿标准必然是依据农村居民的收入来计算,但是在鹿泉划归为区之后,一审法院却是依据城镇居民收入的标准来判决的。众所周知,按照城镇居民收入的标准计算出来的赔偿数额与按农村居民收入标准计算出的赔偿数额可是相差甚远的,虽说不能单纯以户口的性质来区分赔偿标准,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中的答复: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根据该答复的精神,受害人虽然为农村户口,但是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均为城市的,有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

再回过头来看本案,受害人居住在农村,主要收入也来源于农村,难道仅仅因为行政区划的调整其赔偿标准也要提高吗?我认为答案是否定的,虽然随着我省农村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城乡差别在逐步缩小,一些县级市变为了区,但是受害人的收入及居住状况并未得到明显的改善,在行政区划调整而法律及司法解释尚未出台新的规定之前,我认为依然应当参照最高院民一庭答复的精神来确定赔偿标准。其实只要仔细分析便可以发现,不管是最高院的答复还是江苏、山东、河南、安徽、江西、重庆等地高院出台的处理此类案件的指导意见或是会议纪要,都提到了“经常居住地”一词,也就是说在城镇学习、生活、工作、居住一年以上的,才能视为城镇居民,而本案事故发生时距行政区划调整才4个月,还不足一年,受害人的经常居住地和收入来源也都没有发生任何变化,均不符合按照城镇居民收入标准赔偿的条件,根据民法公平公正的原则,我认为本案中对于受害人的赔偿标准依然应当适用农村居民收入的标准来计算。

另外,山东省高院早在年时就前瞻性的提出了在城乡差别逐步缩小的前提下,从保护受害者的利益出发,在两种标准存在交叉的情形下,可以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具体的赔偿标准。在此次行政区划调整后河北省高院尚未出台处理此类案件的相关规定,加之主审法官对于此次行政区划调整后适用标准的不同理解,就出现了在处理同类案件时适用不同标准的情形。但是无论如何,应当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在相关部门出台新的法律法规或指导意见之前,不能一刀切。以上是笔者的一些个人观点,抛砖引玉,如有不妥之处,希望大家批评指正。

作者:王凤仙,女,河北张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专业领域:婚姻家庭纠纷、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公司法律事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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