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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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医疗保险征缴期有关问题的

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高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医疗保

障部门,市医保中心:

为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确保参保人员的医保待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征缴期暂行延长,

延长缴纳期间,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不影响个人权益记

录。

二、年10月1日以后出生的本市户籍的新生儿,

参保登记及缴费期暂行延长,延长期间,正常享受医疗保险

待遇。新生儿在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在延长医保缴

费终止后2个月内用卡直接结算;超过2个月现金结算,到

参保地经办机构报销。

三、延长终止日期另行通知。

石家庄市医疗保障局

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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