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大气函[]号

关于征求《关于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切实加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力度,我部组织制订了《关于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印送给你们研提意见,请于年5月25日前将意见函告我部,逾期未反馈请允许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大气环境管理司王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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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关于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3.编制说明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年5月18日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能源局综合司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山东、河南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

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中国炼焦行业协会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中国水泥协会

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

中国建筑卫生陶瓷协会

中国陶瓷工业协会

中国砖瓦工业协会

(部内征求意见单位:规财司、政法司、科技司、环评司、监测司、环监局、督察办)

附件二

关于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切实加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在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的行政区域范围内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行地区

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唐山、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市,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山东省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河南省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市,以下简称“2+26”城市。

二、执行行业与时间

(一)新建项目。

1.对于排放标准中已有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行业(包括锅炉),自年6月1日起,新受理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对于目前没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规定特别排放限值的,待相应的行业排放标准制修订后或标准修改单发布后执行,执行时间与行业排放标准实施时间或标准修改单发布时间同步。

(二)现有企业。

1.对于火电、钢铁、石化、化工、有色、水泥以及锅炉等排放标准中已有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行业(具体见附表),自年10月1日起,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炼焦化学工业自年6月1日起,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对于钢铁烧结、球团工业,以标准修改单方式提高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自年6月1日起,执行标准修改单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对于目前没有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规定特别排放限值的,待相应的行业排放标准制修订后或标准修改单发布后执行,执行时间与行业排放标准中规定的现有企业实施时间同步,以标准修改单方式提出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执行时间按相应公告规定的时间执行;

对于平板玻璃、陶瓷、砖瓦工业,以标准修改单方式提出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自年6月1日起执行。

三、执行的污染物项目

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或标准修改单中有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污染物项目,均应执行。

四、其他要求

(一)“2+26”城市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审批新建项目,确保满足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二)“2+26”城市现有企业应采取有效措施,在规定期限内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逾期仍不能满足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要求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京津冀及周边地区不再执行《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年第14号)中的有关要求。

附件3

编制说明

一、关于执行的地区范围

年环境保护部发布《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年第14号,以下简称《年公告》),明确位于重点控制区的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六大行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重点控制区包括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三区十群”19个省(区、市)4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其中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有9个城市,分别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唐山市、廊坊市、保定市、石家庄市,山东省济南市、淄博市以及山西省太原市。

为切实加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实施区域联防联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重点区域应统一排放标准的要求,需要对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区予以调整。具体调整内容为:(1)由过去的9个城市扩大至“2+26”城市;(2)实施范围由主城区扩展至行政区域范围。

二、关于执行的行业范围

对于新建项目,《年公告》要求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六大行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统一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对于现有企业,仅要求火电、钢铁烧结工艺、石化以及燃煤锅炉项目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对钢铁(铁矿采选、炼铁、炼钢、轧钢、铁合金)、水泥、有色、化工等行业未要求执行特别排放限值,仍执行国家标准一般控制要求。

为切实加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力度,需要扩大执行排放限值的行业范围,改变目前仅要求部分行业或工艺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状况。具体调整内容为:

(一)对于已制订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要求全部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具体包括火电、钢铁(铁矿采选、烧结球团、炼铁、炼钢、轧钢、铁合金)、炼焦、石化(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合成树脂、烧碱聚氯乙烯)、化工(硫酸、硝酸、无机化工)、有色(铝、铅锌、铜镍钴、镁钛、锡锑汞、稀土、钒、再生铜铝铅锌)、水泥、锅炉等25个行业或子行业。

与《年公告》相比,新建企业执行范围增加了炼焦行业,现有企业执行范围增加了炼焦、水泥、有色、化工行业。

(二)对于未制订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尤其是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需要重点管控的行业,如平板玻璃、陶瓷、砖瓦等工业,拟通过发布标准修改单增加特别排放限值的方式,提高排放控制要求。

三、关于执行的污染物项目

《年公告》对现有企业仅要求火电燃煤机组、钢铁烧结机头、燃煤锅炉的颗粒物,以及石化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执行特别排放限值。而目前已出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重金属等污染物项目大都提出了特别排放限值要求。为切实加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力度,应全面扩展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污染物项目,包括:

(一)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常规污染物。

(二)挥发性有机物、重金属等其他污染物,主要涉及炼焦、石化、无机化工、有色等行业。

四、关于执行的时间

为确保“2+26”城市实施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工作对年秋冬阶段污染控制产生效果,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确定的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综合考虑企业改造时间需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时间总体上定于年10月1日。

考虑到炼焦行业过去没有要求执行特别排放限值,且当前达标率又普遍不高,建设脱硝工程施工期较长,炼焦企业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时间定于年6月1日。

考虑到钢铁烧结球团行业需要修订加严特别排放限值,玻璃、陶瓷、砖瓦行业需要追加特别排放限值,对这些行业预留更多的改造时间,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时间定于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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