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交警打人事件的法律思考 (点击上方音频听精彩内容)本期策划:杨彦兵律师本期编辑:曹德全律师(一)话说8月21日深夜2点多,在石家庄的裕华区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民警正在处理事故时,一辆牌照为冀F09T40小型客车突然闯卡,闯卡后继续急速行驶在石家庄市南二环与建华大街交叉口与苏X江驾驶的冀AH0G77号小客车相撞,致使苏X江车辆损坏,当时,苏X江车上还载着三名乘客,王X茂、邵X旺、苏X豪,这四个人都受轻微伤。事故后,冀F09T40小型客车车主顾X权弃车逃逸。经裕华交警大队认定,顾X权酒后驾驶负事故全部责任,苏X江等四人无责。顾X权于8月23日被刑事拘留。按理说,恶有恶报,及时破案,受害人应该送锦旗了吧?8月26日下午,民警高云亮通知苏X江、王X茂、邵X旺、苏X豪到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裕华交警大队事故中队领取事故认定书,吊诡的一幕发生了,在送达事故认定书过程中,两人用手机对民警高云亮全程录像,高云亮产生反感,在交涉未果的情形下,他起身用右手对录像的当事人进行挥打,将其中一人手机打落,并对当事人进行辱骂。事发当晚,当事民警高云亮已经被停止执行职务。事发后,视频被传到网上,很多人同情警察,认为警察也不容易,谁工作的时候被人拍,也会不舒服。我自己情景代入了一下,你说来的是受害人,警察也及时破案抓人了,就算不来送锦旗吧,也不至于充满了怀疑不信任啊?这种拍摄不禁让人委屈也让人愤怒。而且警察也是人啊,有爱就有恨啊,会长思念那个梦中的她,就会烦恼愤怒打人说脏话。有人说,警察压力多大呀,每天面对那么多坏人,不得比他们更坏,否则怎么能维护治安啊?就算这些都是理由,也仅仅是公众理解执法者不容易的理由,却绝不能成为执法者自我管理松懈的借口,一切还都得从法律出发。中国民间俗语讲车船店脚衙(也有牙一说),无罪也该杀,对于衙役我们没有感情认同,之前我们说过,由于行政罚款财政返还制度的设计,使得执法部门的公信力大幅度下降,说白了,公安罚款有任务,有大量钓鱼执法存在,在百姓眼里,执法变成了明火执仗拦路抢劫的生意,哪里还有尊重可言,所以对警察的不信任,是传统上的和制度层面的。而且,警察在服务职能方面做的也并不好,户籍管理、治安案件受理方面,老百姓办个事儿,那叫一个费劲,别说我极端,您可以自己去体会。开个无业或者无犯罪记录证明试试便知。所以,在普通公众眼里,他们不能警之于先,也没能察至于后,实在不是可亲可爱之人。在以前,一旦有热闹可看,大伙围观,看热闹不嫌事大,虽说吃瓜群众也是无聊,可每每最终的结果都是警察方面出现纰漏也是不争气,比如雷阳的案件,警察总是那么不给自己长脸。之前,在深圳宝安发生的执法警察辱骂女青年事件中,两名女青年被警察带上警车,要求警察出示证件,说我怎么知道你是警察,警察回击,我穿着警服呢,要不你脱掉衣服,不然我怎么知道你是女人呢?还扬言,我有权力,回局里我把你和艾滋病人、同性恋关在一起,让你见识一下什么是法律!由于其中一女青年用手机录下这些对话,当事警被停职。这个事件中就有网友留言说,觉得这就是我们警察日常执法的样子,早就见怪不怪。再比如面对人贩子,他们戏谑的在人家面部写上马赛克三个字,像普通公众一样发泄情绪,丝毫不见执法者的理性,我很难想象这些人在抓捕人贩子的时候,在审问人贩子的时候能够坚持程序正义,能够保障嫌疑人的基本权利,能够不对辩护律师种种刁难。如果赋予嫌疑人沉默权,如果让他们践行米兰达规则,如果彻底告别刑讯逼供,那真正失业的,恐怕就是他们。警察作为执法者,是专业人员,专业意味着不普通,专业性意味着职业操守,可以说他们就不是普通人,工作时,不能有普通人的喜怒哀乐,还记得周星驰的电影《美人鱼》吗?文章和李尚正饰演的警察,面对邓超的无逻辑报案,他们自称,即使再好笑也不能笑,这是专业。社会对每一个行业的专业要求不同、容忍度也不同,你能想象,上了飞机,空姐像火锅店的服务员一样,一言不合就泼你开水吗?我们话说回来,回到法律层面,警察执法时,我们能否用手机记录呢?在这个全民皆是媒体的时代,每个人拿出手机都是媒体,这种拍摄是监督还是违法呢?(二)之前,针对拍摄警察执法的法律定性,四川平昌县公安局的官方微博曾经做出这样的解答:“遇到警察执法,请不要随意拍摄,因为法律不允许!”他们引用法律条文称,如果警察根据现场情况认为拍摄人员属于无关人员,且认为拍摄行为干扰了民警的正常执法,如果不服从警察命令,继续拍摄,那么就是恶意拍摄行为,就涉嫌触犯《人民警察法》第35条规定,属于妨碍执法民警依法执行职务。人民警察可以口头警告违法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将违法行为人传唤至公安机关处理。看来,拍摄执法就是妨害公务,在警察眼里这是一回事。我听梁文道讲过他的一段真实经历,说他在北京的小区有一天有警察进行抓捕行动,警车周围有群众围观,有群众和警察四目相对,警察指着鼻子喊,看什么看,依法执行公务没看过啊?再看把你抓起来!梁文道不服说,你有什么理由抓他呢?警察立刻转向梁文道,说依法抓他,信不信连你也抓!吓得他赶紧闭嘴。看,有权力就是那么任性!解释起法律来也头头是道,问题在于,仔细想想绝大多数情况下,群众围观拍照跟妨碍公务真的是没有任何关联性,根本不会妨碍到执法行为的正常进行。此外,平昌公安所引用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等条文,是公安机关的内部操作规程,能否用来约束外部相对人,还有待商榷。此外,上述规定所规范的对象都是违法犯罪的行为人,并没有提及旁观人群,也没有授权他们禁止群众录像,因此不能作为不允许公民围观拍摄警察执法过程的法律依据。那么,按我国现行法律,公民用手机拍摄执法机关的行为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任何执法机关在执法的时候除涉及国家秘密之外,任何公民和组织均有权进行以各种方式监督,宪法第41条规定,我国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尤其是警方的这种公开的执法行为,它必须是透明地接受监督。此外,为了行使这种监督权,公民还有一定的信息收集权和发布权。在手机可以随手拍的时代,执法机关的行为无时无刻不在公民的监督之下,“这是时代发展的产物,执法机关只能接受这种变化,而不能抗拒,更不能排斥公民的监督。”温总理说,要创造条件让人民监督政府。习大大说,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因此,公安局不仅不应当阻拦,而且还应敞开大门,欢迎和鼓励公民以各种方式包括拍摄的方式进行监督,同时,警察强行删除拍摄的内容是违法的。如果警察的执法是正当的和合法的,对于公民的拍摄,不应当有任何疑惑或顾虑,警察根本没有权利对拍摄的手机或相机进行检查甚至删除,这种检查和删除行为从法律上讲也是一种行政行为,但是却是一种违法行政行为,针对这种违法行政行为,公民有权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这种行为违法,并公开赔礼道歉。其是,今年8月初,公安部就举办了全国公安机关规范执法视频演示培训会,针对民警在现场执法中遇到问题应当如何规范处置,进行了统一视频培训。规范中明确提到,除了涉及国家秘密、警务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保护等不适宜拍摄的情形,在不妨碍执法的情况下,对围观群众拍照、摄像的行为,公安民警不予干涉。针对公安民警执法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的情形,规范也作出了明确规定。规范指出,公安民警着制式警服执法时,应当口头向执法对象表明执法身份,不用主动出示人民警察证;如果执法对象要求出示,则应当出示。公安民警着便衣执法时,应当主动出示人民警察证。规定也同时指明,在遇到严重暴力犯罪等紧急情况下,公安民警应当先口头表明身份并立即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在处置过程中或待危险排除后再出示。为了进一步保障民警在执法过程中的权益,规范还指出,面对辱骂和暴力阻碍、妨害执法时,民警应冷静克制、规范言行,开启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视音频记录,并明确告知执法对象正在录音录像。对抓警服、扯警号甚至以扇耳光、拳打脚踢等暴力方式袭击民警的,责令其立即停止,对不听劝阻的,依法使用催泪喷射器、警棍等警械,控制执法对象,迅速带离现场;如果警力不足时,应该及时请求警力支援。在规范中,还对一些特殊情况下民警的执法做出了明确。例如,面对女性执法对象以脱衣等方式阻碍执法时,公安民警应避免主动接触对方敏感部位,做推挡动作时尽量手背向前;对女性脱衣服污蔑民警耍流氓的,要责令其立即穿好衣服,并向围观群众做好解释。对于不听劝阻的,可用衣物、约束毯等进行遮挡约束,迅速带离现场。在高科技时代,在互联网时代,手机拍摄对公务员秉公办案和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只有好处,对那些心存邪念的个别执法人员却是一种很好的防腐剂。如果执法部门一味强调群众围观拍摄影响执行公务,寻找诸多借口,反而会被群众误认为那是心中有鬼,见不得光,在一个高科技时代,执法人员根本不知是否还另外有人用长焦镜头对着你,根本也限制不了!你总不能每次执法都带上围栏吧,与其想方设法去阻止别人监督自己,倒不如先把自己的执法队伍严加管束更为实际。 (三)司法领域,明确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前一阵,在广西南宁发生了因被法警怀疑办案律师偷录行为而被抢夺手机,引起后来律师裤子被撕掉一半的事件,法警认为现场不可录音录像,根据自年5月1日起施行的《法庭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媒体记者经许可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及区域进行,不得影响或干扰庭审活动。第十九条规定,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应当予以警告;对不听警告的,予以训诫;对训诫无效的,责令其退出法庭;对拒不退出法庭的,指令司法警察将其强行带出法庭。与此相对应的是,《法庭规则》号称更加注重庭审活动的公开,表现在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官方网站、电子显示屏、公告栏等向公众公开各法庭的编号、具体位置以及旁听席位数量等信息;规定对于依法公开进行的庭审活动中公众   但是这次规则修改,彻底终结了律师美梦,所有诉讼参与人都被禁止,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扰乱法庭秩序的,未经许可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的,可以暂扣存储介质或者相关设备。比起警察的行政执法,司法者更加的保守,我就觉得,你自己录音录像,不让其他参与人录像,说是怕影响法官审理,那你录像还影响我律师代理辩护呢?!事无不可对人言,一切都能秉公执法,有什么好怕的呢?现在进法院大门,所有手机等通信电子设备都不被允许带进去,当事人要想见法官一面难比登天,不知道为啥在法院眼里,群众咋都那么危险!不让录像,最大的作用无非就是少了公众的评判,让公众对司法充满狐疑,狐疑就狐疑吧,反正司法讲的是证据,可就算信息不公开,难道做了亏心事,就不怕夜半鬼敲门吗?!本期作者:韩式岭律师。欲进一步了解作者及智库成员,可点击下方的“阅读原文”。点击下方“阅读原文”了解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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